一、出台背景
为推动依法履职,促进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公开公正,进一步细化裁量标准、压缩裁量空间,全面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运用,生态环境厅印发了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(川环规〔2026〕2号)(以下简称《裁量基准》),指导全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,于2026年8月10日印发,自2026年8月15日起实施。
二、制定依据
本《裁量基准》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《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》(环办执法〔2025〕4号)、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》(环执法〔2019〕42号)等规定进行制定。
三、主要内容
《裁量基准》明确了裁量基准的适用规则和裁量因子表两个部分内容。适用规则共15条,对基本原则、裁量因素、裁量方式、裁量基准的使用、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。裁量因子表共3种类型,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中178项常见多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设定专用裁量因子表;对未设定专用裁量因子表的其他违法行为设定通用裁量因子表;同时设置以违法主体主观过错、改正态度等因素作为裁量依据的修正裁量因子表。
在原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、免予、从轻、减轻、从重处罚清单》基础上,《裁量基准》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具体对象、持续时间、影响范围和社会危害性等多元因素,共梳理出40条不予、免予处罚情形;同时,细化了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计算规则,从轻处罚的最终金额控制在法定处罚幅度较低的30%以内,减轻处罚的最终金额在法定下限的20%以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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